> 文章列表 >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有何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包括:

1. 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替代责任,债权人必须先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在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需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索债务。

2. 保证力度 :

一般保证:保证力度相对较弱,因为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讨债务。

连带保证:保证力度较强,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 抗辩权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无条件地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 法律后果 :

一般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同样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5. 设立方式 :

一般保证: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连带保证:必须以书面形式设立。

6.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保证人或债务人,但不能只起诉保证人。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

7. 保证期间 :

一般保证:通常存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通常由当事人约定,可能因特定事由中断。

8. 诉讼时效 :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才会中断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断。

9. 合同无约定时的处理 :

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些区别体现了两种保证方式在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选择适当的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会影响到追讨债务的方式和效率。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何时行使?

连带保证人如何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诉讼时效上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