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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耕地开发,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以下是有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要点:

1. 法律依据 :征收耕地开垦费的实体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 费用标准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3. 费用分配 :土地有偿使用费中,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4. 缴纳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向用地者供应土地,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5. 政策调整 :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调整,例如在2006年,国家曾调整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政策,并严禁地方政府将费用转嫁给用地单位。

6. 缴费方式 :根据2024年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进一步调整了缴费方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费用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7. 费用用途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以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8. 费用调整 :根据2006年的通知,国家曾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标准提高1倍,以加大城市规模扩张的经济约束。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具体标准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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